這幾天遇到這樣一個案例,16年在某網站上面找到的圖,用于網站上面的文章的發布和知識傳播。結果19年8月份接到了侵權的電話,先說說我對這次侵權的幾個提問,如下:
1、如何證明這個圖片版權屬于他們(所指圖片公司)呢?
因為侵權的是合成圖片,圖片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包括圖片拍攝或制作的作者是誰?證明他們是如何制作出來的?我看了這個不是實物圖(因圖片還處于侵權狀態,不太方便放置網絡,請大家理解),制作的圖片是否由正版軟件制作的?是否有證明是合法制作的?比如是否是adobe正版授權軟件制作的,使用的輔助元素是不是有授權或正版的(特別提示:合成圖片有很多合成素材,也是設計師從其他素材網站下載的,也可能會有版權問題哦),請提供證據,另外打電話的律師說他們是從另外的公司買過來的圖片,他們有沒有售賣公司的授權、合同之類的,另外是否有這個作者的授權書,如果是買斷了這家公司的圖片版權,他和公司之間有沒有相關的這個股權轉讓或者相關的一些手續呢,這個需要證明一下,不是說弄個個人授權過來,版權就是他的了,再有他這個著作權是19年3月份開始的,我們使用初始日期是2015年,那個時候還沒有著作權,他這個是19年剛剛注冊的著作權,他們沒有告知我們這個權利他們剛剛買斷,圖片公司應該 有告知的義務。不能鉆互聯網法律的空子,先免費公開而后收版權費,這種屬于投機行為。
我們尊重知識產權
2、圖片版權是不是獨家的,是不是唯一授權?
圖片價格肯定是不一樣,現在說客戶侵權的圖片是組合設計的不是拍攝的,組合的元素是不是正版的素材,還是直接拿來用的,這個有待商討,價格也都不同,目前市面價格是500-800元/張(可能也有價格高的,15年的圖片高也高不到哪去,而且類似很古老的那種韓國素材,做設計的應該能聯想到),他們收取每張5000元,應該不合乎市場價格。 客戶是14-15年寫原創文章時候使用的,主要是為網絡學習者提供免費的內容學習參考,沒有任何商業價值,配圖只是點綴,也沒有創造過任何利潤,只是公益性的學習而用,另外查詢這家公司是13年成立的,14-15年的時候這些素材都是網上免費公開使用的,并沒有收費標注,沒有明碼標價,他們現在說開始收費,并且是他們的,請提供如上證據證明,另外這種先公開免費讓大家用,而后沒有任何提示或告知的情況下,開始告侵權,高額收費,這種行為很可恥,類似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SJZG(怕侵權不敢放名字,反正鬧得很響,大家應該都聽過)事件。
3、案件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所有請求應予以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原告說的侵權行為本身具有公開性,2015年發布的文章,現在是2019年,應該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吧?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所謂的維權行為可能涉嫌違法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權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在實踐中,原告可能通過自己的網站或搜索引擎作為其與未來訴訟對方產生聯系的平臺,放任公眾隨意免費下載涉案圖片,不采取任何著作權明示的方法維護著作權,比如:素材圖片網站上有沒有明碼標價,有沒有在明顯位置進行水印標注,某些圖片素材網站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提前預防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待公眾使用后,原告或其關聯公司即對被發現的對象提出索賠請求,如果協商不成便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謀取超值利益。提起著作權訴訟,使對方迫于訴訟壓力支付遠遠高于圖片售價的賠償金,原告從而達到獲取超值利益的目的。根據市場調查,目前涉案的圖市場價值在500-1000元,這個價格根據圖片的分辨率就是清晰度及尺寸不同,費用不同,但原告提出的索賠請求在5000元/張,即便是將維權費用(保留律師費及公證費)計算在內,原告通過維權獲得的受益也遠遠高于正常商業交易所得,極易產生道德風險。 原告的前述行為容易讓人產生不好的聯想:那就是原告未必是以正常的銷售圖片為主業,其未必真的是擔心著作權被侵犯或者損壞,其經營的核心恐怕在于通過訴訟維權的方式獲取更高的利益 。
受益于大數據的概念,類似原告涉訴案件的數量與具體案情已經不再是商業秘密,我們應該能通過人民法院公開的數據查詢到類似案件的審批文書,相信法官能對案件走向及法院對于類似問題的審批 意見作出合理預判,進而指導我們有理有據的作出應對,預防遭受惡意維權帶來的損失。 大家注意,原告在其網站上從不設置明顯的預防侵權措施,甚至最基本的增加價格及水印之類措施都不采取,放任或者可能是誘使侵權事實的發生,然后提出遠遠高出正常商業價格的賠償,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惡意獲取高額利潤。尊重知識產權固然理所應當,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本案原告答辯人故意不采取事先防范措施,以訴訟牟利為目的,此等作為乃濫用權力、違反誠信之原則,此類行為同樣應得到遏制。
4、原告除了提供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書,還應該提供創作底稿
原稿需提供,比如:手繪的圖形,圖標,線條、3D建模、分層圖示等,及其他創作證明,或者受讓取得著作權的證明文件,例如:職務創作委派書,委托、合作創作合同中關于權屬的約定,以及相應的創作證據。光有一個psd分層圖是不行的,因為散列的設計元素,隨便找一位懂photoshop的設計師也可以組合設計出來的,必須提供原創手繪底稿,因為合成圖不是拍攝的攝影作品,屬于創作就該有底稿作為證據。 原告目前屬于圖片代理機構,除提供創作證據等證據材料外,還需提供從原始權利人處獲得維權權利,且相關原始權利人放棄維權的聲明。 權屬證明應包括:圖片水印、時間戳、受讓證明(職務創作委派、合作創作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其他權屬合同)、圖片底稿、登記證書,另外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登記日期晚于涉案“侵權”行為日,原告還需要提供前述輔助證據加以證明其具有合法權屬來源,再次強調目前客戶使用的圖片只是用于網站內容使用者進行查詢學習,沒有產生商業價值或獲取利潤,也沒有對原告產生負面影響。 原告所說的幾張“侵權”圖片都是在網站百科欄目中,百科的含義就是讓網絡瀏覽者去免費瀏覽學習,網站也沒有通過此類文章或圖片進行收費瀏覽或明碼標價,對于非商業用途的商業主體和普通社會公眾而言,在高額賠償的威懾下,真是讓人戰戰兢兢,為避免無休止的訴累,如果都放棄網絡圖片的使用,反而會阻礙文化的有效傳播。 網絡圖片侵權案件涉及復雜的裁判要素,不是程式化的作業。侵權判定也不是簡單的是與非,賠償額更不是簡單的高與低。唯有通過法官正確及正義的裁判指引,才能使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各得其所,合理利用科學文化成果,實現文化繁榮的著作權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