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禮物換票,非常類似于已經喊停的“一元奪寶”等形式,組織者若有高比例抽頭,則有可能構成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
微信朋友圈的投票鏈接,用戶點進去之后,往往都需要以關注某個公眾號,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為前提條件,然后才能進行所謂的“投票”。反觀投票舉辦者,幾乎都是商業機構。也就是說,這些商家通過所謂“投票”的方式,用廉價的噱頭,換取了用戶私密的個人信息。
當用戶投票結束后,“授權”給商家的這些個人信息就算羊入虎口,輕則是鋪天蓋地的商業廣告,重則就是利用用戶個人信息的“精準詐騙”。有甚者,有的投票還需要關注或下載某款APP,這些應用也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或是偷跑流量,或是獲取個人信息。
投票本來是公眾意愿的表達,朋友圈的投票卻變了味道,不僅存在安全隱患,而且逐漸演化成徹頭徹尾的道德綁架和商業活動,這就加匪夷所思了。朋友發來的投票鏈接,礙于情面不得不投,稍有異議,往往就會引發多年交情“毀于一票”的事情。基于人脈的投票,對應公平公正的評選來說本就是毀滅性打擊,何況又被人搞起了商業開發。
朋友圈投票數量可以“買賣”,早就是公開的秘密。一是通過網絡刷票的公關公司,以錢換票大行其道;二是通過平臺真金白銀購買禮物,換取對應票數。無論以上哪種形式,都是在商言商,缺位的就是“公平”二字。
新京報的報道,再次證明很多朋友圈投票早已蛻變成“傳銷式”商業活動。票數不代表真正意愿,只能代表人脈的寬廣程度和燒錢能力大小。其實,包括被投票人和投票人在內的公眾,早就苦不堪言,為何這類令人厭惡的傳銷式投票還存在呢?
說到底,很多朋友圈投票已經成為黑產,鏈條上的組織者、技術開發者和運營者都有巨大利益空間。活動組織者不僅能夠通過投票的方式,“透支”參與者的人脈能力,達到廣為宣傳的效果,而且還能通過設置禮物、抽獎等環節“抽頭”獲利。技術開發者又伙同網絡刷票公關,人為操控投票結果,花多少錢就有多少票早已不是新聞。
從法律層面說,拉票本身確實不違反法律,不過其中幾個環節卻有違法可能。
刷禮物換票或獎品環節,非常類似于已經喊停的“一元奪寶”等形式,組織者若有高比例抽頭,則有可能構成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至于投票中商家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和關注公號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我國《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都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觸犯者將得到嚴懲。